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配置管理】
配置所需資金應通過預算安排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使用管理】
退休后1個月內收回辦公用房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處置利用管理】
閑置辦公用房可置換出租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閑置的。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地方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據新華社
【解讀】
專家:新辦法為“更嚴格、更規范的監管做準備”
兩辦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這并非兩辦首次發文嚴管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記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1月,兩辦就曾下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與之相比,新辦法提出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2013年7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也明確要求,政府公務用車、公交車要率先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同步完善配套設施。
記者梳理發現,自2014年7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以來,為加強公車管理,強化社會公眾監督,多地已加強了公車管理,比如浙江、山東、陜西等多個省份還出臺規定推行公車標識化。
此外,廣東、浙江、安徽等省份還為公車加裝GPS定位,以實現對公車實行全方位動態監管。
兩辦為何再度發文嚴管公務用車?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舊的辦法有點過時了,此時提出一些新的方法,為新的一年更嚴格、更規范的監管做準備。”新辦法有兩個亮點值得一提,一是規定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二是提出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