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惠東縣房產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惠東要求,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登記后,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另外,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城市購買辦公所需商品房;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外傷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活動。
通知強調,一旦發現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則的,不予辦理備案手續。